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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修讀

研究生

  • 研究生學業成績以70分(B-)為及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不得重覆修習。因研究須要,得經各學系、研究所同意重覆修習。(摘錄本校〔學則第59條〕)
  •  申請表格►按此下載 (研究生專用)

84學年度第3次及87學年度4次教務會議決議

 

學士班

  • 學業成績以60分(C-)為及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不得重複修習。若因轉系或修習雙主修、輔系之故,特定科目須重覆修習,得另提出申請。(摘錄本校〔學則第22條
  • 申請表格►按此下載 (學士班專用)

 

師資生

若申請原因係因修讀全英語教學師資培育課程,請洽師培中心另填專用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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