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修讀
研究生
申請條件
研究生學業成績以70分(B-)為及格,已修習及格科目不得重覆修習。因研究須要(如資格考要求),得經各學系、研究所同意重覆修習。(摘錄本校〔學則第59條〕)
申請流程
研究生重複修讀申請表► 按此下載
大學部
申請條件
學業成績以60分(C-)為及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不得重複修習。若因轉系或修習雙主修、輔系之故,特定科目須重覆修習,得另提出申請。(摘錄本校〔學則第22條〕
申請流程
大學部重複修讀申請表► 按此下載 (學士班專用)。
師資生
若申請原因係因修讀全英語教學師資培育課程,請洽師培中心另填專用表格
84學年度第3次及87學年度4次教務會議決議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