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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院系學分學程相關法規

大學法第11條

  • 大學下設學院或單獨設研究所,學院下得設學系或研究所。大學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8條

  •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學分學程,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設立程序

  •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9條:設學分學程應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實施;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學分學程,並應報本部備查。學分學程之應修學分數,由各大學考量課程設計之完整性定之。

學分學程收費

  •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5條:大學得就學生修讀輔系、雙主修、學分學程、跨校選修課程,自行訂定收費基準。

學程學分證明發給

  • 大學法第27條:學生修畢學分學程所規定之學分者,大學應發給學程學分證明。
  • 發給時程:由各校依權責發給學程學分證明。有關學生修畢學分學程與輔系或雙主修課程之轉換等事宜,亦請訂定相關規定。得統一於授予學位或學生離校時,一併發給學程學分證明等相關學歷證件。
  • 修畢學分學程者由學校發給〈學程學分證明〉。(學位證書無須另行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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