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修學分上下限/超低修申請
應修學分上下限
【加退選截止時】不同學部別,應修學分上下限規定如下 (學則第12、19、55條)
學士班
- 大一至大三:至少16學分(可含軍訓學分)、至多25學分(不含軍訓學分)
- 大四:至少 9 學分(可含軍訓學分)、至多25學分(不含軍訓學分)
- 延修生:延長期間每學期至少1門課(如體育課0學分也算1門課) 學雜費收費標準
研究生
- 在學期間每學期至少應修一門課 (如論文或論文研究亦算1門課)
- 各系所碩、博士班研究生,依所屬系所規定應在第2學年或第3學年起修讀「論文」或「論文研究」,於加退選結束後,由系統自動選入,只修讀該科之研究生不須上網點選 (加退選結束後次日,進校務資訊系統 ->「成績查詢」處確認)
申請超修
學生若因情況特殊,經導師及系、學位學程主任核可者,得超修當學期應修習學分數,不符規定或未經核可而逕自超修者,加退選結束後,由電腦就選修(非必修)科目中,隨機刪除至不超修,不得異議。
申請程序
- 超修申請表下載
- 經導師及系主任簽名
- 於加退選截止前送課務組辦理
- 課務組受理後,《選課系統》或《各階段選課情形查詢》中均會註記(如下方圖示)
申請低修
學生若因情況特殊,經導師及系、學位學程主任核可者,得酌減當學期應修習學分數;無故未按規定而低修者,選課視為無效
申請程序
- 低修申請表下載(大四同學申請低修請留意學則第30條:第四學年學期修習科目均不及格者,應令延長修習一學期;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已達二分之一,且累計二次者,應令退學)
- 經導師及系主任簽名
- 於加退選截止前送課務組辦理
- 停修期間申請低修則須於停修截止日前繳交
- 課務組受理後,《選課系統》或《各階段選課情形查詢》中均會註記(圖示如下)
選課系統關於超低修提醒
申請核可後,選課情形報表註記如下
選課系統註記如下
未核可前,各選課階段,選課系統會先允許超選或低選,但會提示警語如下,超選同學請於加退選截止前退選至不超修,低選同學請於加退選截止前選足規定的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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