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低修申請

選課和停修規則總覽

第1~3次選課暨加退選進行期間

  • 選課系統允許所選課程低於應修學分,但會提示警語。請在加退選截止前,自行調整選課結果以確保不低於應修學分。
  • 特殊情況下,若欲修習低於應修學分,經導師和系(班)主任的核准,可以酌減當學期應修習學分數(低修學分下限:至少1門課)。加退選結束後,未經申請通過低修的選課結果將視為無效。

停修期間:

若停修後後學分數會造成低修,須先經低修核准後,方可申請停修。

 

申請時間

  • 第1次選課開始至加退選截止
  • 停修期間至停修截止

 

表單下載

  • 低修申請 
  • 大四同學請留意學則第30條:第四學年學期修習科目均不及格者,應令延長修習一學期;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已達二分之一,且累計二次者,應令退學

 

申請流程

  • 書面申請
  • 表格→導師→系(班)主任→系(班)辦公室設定→學生確認 選課系統/各階段選課情形查詢標示《低修申請已核可》

 

如何確認申請完成

完成設定後《選課系統》或《各階段選課情形查詢》中均會註記(圖示如下)

《選課系統》

選課系統--低修

《各階段選課情形查詢》

選課情形查詢--低修

選課情形查詢--低修

 

選課系統中低修提醒

選課進行期間,選課系統會針對低修提示警語如下

低選同學請於加退選截止前選足規定的學分數

低修警語

 

不符規定罰則

未經核可低修者,選課視為無效

105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