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修申請
選課和停修規則總覽
第1~3次選課暨加退選進行期間:
- 選課系統允許所選課程低於應修學分,但會提示警語。請在加退選截止前,自行調整選課結果以確保不低於應修學分。
- 特殊情況下,若欲修習低於應修學分,經導師和系(班)主任的核准,可以酌減當學期應修習學分數(低修學分下限:至少1門課)。加退選結束後,未經申請通過低修的選課結果將視為無效。
停修期間:
若停修後後學分數會造成低修,須先經低修核准後,方可申請停修。
大四同學請留意學則第30條:
第四學年學期修習科目均不及格者,應令延長修習一學期;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已達二分之一,且累計二次者,應令退學
申請時間/表格下載
- 第1次選課開始至加退選截止 低修申請表
- 停修期間至停修截止 期中停修期間低修申請表
申請流程
- 書面申請
- 表格→導師→系(班)主任→系(班)辦公室設定→學生確認 選課系統/各階段選課情形查詢標示《低修申請已核可》
如何確認申請完成
完成設定後《選課系統》或《各階段選課情形查詢》中均會註記(圖示如下)
《選課系統》
《各階段選課情形查詢》
選課系統中低修提醒
選課進行期間,選課系統會針對低修提示警語如下
低選同學請於加退選截止前選足規定的學分數
不符規定罰則
未經核可低修者,選課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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