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修申請
大學部學生每學期需修習一定數量的學分。若因特殊原因無法達到規定的學分數,需申請「低修」。詳細說明如下:
1. 低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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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下限:
- 第一至第三學年: 每學期不得少於16學分。
- 第四學年: 每學期不得少於9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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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特殊原因無法修足上述學分數,學生可提出低修申請。
2. 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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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申請表:下載並填寫《 低修申請表》或《期中停修期間低修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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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審核:將填寫好的申請表提交給導師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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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班)主任審核:經導師同意後,將申請表提交給系(班)主任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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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班)辦公室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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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確認:選課系統/各階段選課情形查詢標示《低修申請已核可》
3.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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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低修申請應在加退選截止前提出。加退選結束後,未經申請通過低修的選課結果將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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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修與低修的關係:若停修後的學分數低於規定,需先經低修核准後,方可申請停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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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下限:至少1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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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四同學請留意學則第30條:第四學年學期修習科目均不及格者,應令延長修習一學期;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已達二分之一,且累計二次者,應令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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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課進行期間系統允許所選課程低於應修學分,但會提示警語。若不欲低修,請在加退選截止前選足規定的學分數。加退選結束後,未經申請通過低修的選課結果將視為無效。【105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
4. 如何確認申請完成
系所完成低修設定後,《選課系統》或《各階段選課情形查詢》中均會註記(圖示如下)
《選課系統》
《各階段選課情形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