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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課學分規定
開課學分規定暨法規依據
大學法:大學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
18
小時為
1
學分。實習或實驗學分之計算,由各大學定之。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3條
清大學則:
本校各科目之學分數,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實習或實驗科目,原則以授課滿三十六至五十四小時為一學分,課程得於十六週內完成。學士後醫學系臨床實習科目原則以至多八十小時為一學分。
國立清華大學學則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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