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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數限定(超低修)

相關會議記錄

學分數上下限

  • 學生每學期所選學分數之下限仍維持第一學年至第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16學分、第四學年不得少於9學分。除特殊原因書面經導師及系主任簽名同意,得酌減修學分外,無故未按規定而低修者,選課視為無效,須重新辦理加選。此外,因退選而造成低修者,其退選手續亦視為無效。【84年5月5日/83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

低修

  •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修足該學期應修最低學分數,經導師及系主任同意並經系務會議或系務會議指定之委員會通過,得酌減應修學分數。【85年5月9日/84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
  • 學生每學期應修習學分數,第一至第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 於廿五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廿五學分。但依本校 「全時校外實習實施辦法」辦理者、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生不受此限。 學生若因情況特殊,經導師及系、學位學程主任核可者,得超修或酌減當學期應修習學分數。105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
  • 學生每學期應修習學分數,第一至第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除特殊原因書面經導師及系主任簽名同意,得酌減學分外,無故未按規定低修者,選課視為無效,須重新辦理加選。此外,因退選而造成低修者,其退選手續亦視為無效。【84年5月5日/83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

超修

  • 學士班學生每學期所選學分上限為25學分(軍訓、體育學分除外);每學期所選學分設上限,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得經系主任同意,超修學分。【89年12月28日/8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加退選結束後,未申請超修通過者,由電腦就選修(非必修)科目中,隨機刪除至不超修,不得異議。)  註:99學年度起改等級制,學業成績平均為GPA 3.40 以上
  • 學生每學期應修習學分數,第一至第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 於廿五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廿五學分。但依本校 「全時校外實習實施辦法」辦理者、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生不受此限。 學生若因情況特殊,經導師及系、學位學程主任核可者,得超修或酌減當學期應修習學分數。【105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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