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課/ 停修(二退)
相關會議記錄
選課相關
- 碩/博士班研究生修讀語文課程及通識課程等學分認定: 自91學年度起,碩、博士班研究生修習「軍訓」、「體育」、「通識課程」及「語文課程」以原學分數登錄,惟不計入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亦不計入畢業學分。【91年6月13日/90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
- 99學年度選課新制
- 105 學年度起,加退選期間設有人數限制的課程,剩餘名額原採先選先 上,改為每天亂數處理【104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104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
- 台聯大系統成立後,95學年度起開學日與加退選截止時間陸續整合,加退選時間原則訂為二週。加選截止由註冊後2週改為3週;退選由6週改為4週。學生加選時間由3週縮短為2週(調課時間亦隨之更改)
停修(二退)相關
- 二階段退選案(摘錄)課程退選分成兩階段,第一階段退選截止日期與加選截止日期相同(開學後三週),第二階段退選自開學後第八週開始至期末考開始前二週截止。第一階段退選之科目不記載於學生成績單上。學士班學生退選後所修學分數第一至第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第二階段退選之科目仍記載於學生成績單上,但成績登記為「退選」(英文成績單為「W或Withdrew」)。退選後所修學分數不得低於第二條之規定。【85年10月3日/85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
- 二階段退選不收手續費、不退學分費、退選科目不設限(但須符合本校學則第15條學期最低修習學分數之規定)、加選及第一階段退選日期於開學後三週截止,自85第2學期起實施。【85年12月19日/85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
- 第二階段退選自開學後第8週開始至第11週截止,並自86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87年1月8日/8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
- 第二階段退選須經任課教師、導師及系主任之同意,不收手續費、不退學分費、退選科目不設限,惟須符合學則最低修課學分規定。第二階段退選自八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87年1月8日/8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
- 通過保留二階段退選制度,但88學年度以後(含)不及格重修或二階段退選科目重選時,必須繳交學分費【87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87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重修不及格科目必須繳交學分費【87年1月8日/87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
- 學士班學生重修不及格科目,二階段退選科目時,第1次重修每學分收一百元,第2次重修,收全額學分費【8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
- 維持二階段退選(8-11週);每學期所選學分設上限,但前一學期學業平均80分以上,得經系主任同意,超修學分;學生班學生每學期所選學分上限為25學分(軍訓體育學分除外);暫停實施重修不及格科目必須繳交學分費【8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
- 102學年度起,選課階段「二階段退選」,更名為「停修」(台聯大系統各校均名”停修)【101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
- 除特殊情況外,任課教師應接受學生課程停修之申請,若不擬接受同學停修申請,任課教師應於課程大綱中事先敍明【104年10月29日/104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10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
- 註:停修申請由原書面經任課教師、導師、系主任核可,111學年度起改採線上經任課教師、導師簽核。(111學年度第2次校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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