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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英文」課程修課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進修英文」課程修課辦法

一、

本辦法適用對象104學年度(含)起入學之非外語系學士班學生。

二、

學生均應通過本校訂定之英語能力檢定考試(以下簡稱英檢)畢業門檻,未通過者須於畢業前修習「進修英文」(以下簡稱本課程)且成績及格,始符合英語領域畢業門檻標準。

三、

修習本課程但成績未及格者,可選擇重修此課程或於畢業前再次報考英檢考試,通過兩者其一始符合英語領域畢業門檻標準。

四、

本課程屬學分選修課程,於每學年度第2學期開設。申請資格如下
(以下3項皆須符合):

  1. 非外語系學生
  2. 大三(含)以上學生
  3. 大一入學後(轉學生含前就讀大學),參加過一次英檢考試未通過者。

經申請並審核通過者,始取得本課程修課資格,得於次學期起開始選課。

五、

申請方式及日期欲修習者必須於第1學期開學後4週內提出申請,依語言中心公佈期限完成以下程序:

  1. 校務資訊系統填寫並列印「進修英文修課資格審核申請單」。
  2. 攜帶學生證、英檢成績單正本(檢核後現場歸還)及影本(一份)、及「進修英文修課資格審核申請單」至語言中心辦公室檢核。
  3. 審核結果:依校定行事曆第8週起自行至校務資訊系統點選原申請連結處,查詢申請結果。

六、

選課方式取得修習資格之學生,得於次學期起至畢業前,於選課期間,自行修習「進修英文」課程。其餘同學不得選修,亦無法申請加簽。

七、

學生取得修習資格後,於修課前若報考並通過英檢考試,仍可至校務資訊系統申請通過畢業門檻或免修英文,並視同放棄修習本課程資格。

八、

本辦法經校課程委員會通過,並經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104年5月26日103學年度第4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4年6月11日103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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