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課學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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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教師授課學分規定 中華民國86年3月20日行政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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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校專任教師之職責為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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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專任教師之教學工作每學年應授課學分數為教授16學分、副教授及助理教授18學分、講師20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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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教師主持研究計畫得抵減授課學分數,但以研究發展委員會立案者為限。每計畫案每學年得抵減2學分(未滿一年者,依計畫執行時間比例計算;二人以上共同主持者,依工作量分配之),每學年最多得抵減4學分。但主持重大研究計畫者,經校長核定得酌增抵減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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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教師指導研究生學位論文得抵減授課學分數。每一博士班研究生每學期得抵減1學分(未滿一學期者以一學期計算),每一碩士班研究生每學期得抵減0.5學分(未滿一學期者以一學期計算),每學年最多得抵減4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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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教師參與服務或輔導工作,得抵減授課學分數。以每週平均工作四小時一學期抵減1學分為原則。未兼主管之教師,其抵減學分數由系所主管簽報院長、教務長核定,每學年以4學分為限,超過4學分者由校長核定(教師參與系所以外服務工作之學分抵免,由本校相關主管洽請系所主管簽報)。兼任學術或行政主管之教師,其抵減學分數依職務性質及工作量,由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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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各單位新聘教師、資深績優教授及有特殊需要者,在不影響教學原則下,得由系所主管簽請院長、教務長核定,酌減授課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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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教師每學年得抵減授課學分數之上限為10學分,有特殊需要者,經校長核定得酌增。但各單位全體專任教師(不含休假、進修、借調、請假及兼任主管之教師)每年平均授課學分數不得少於9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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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實驗、實習、操作及其他非以教師講課為主之科目,其授課學分之計算以每週上課二小時者,一學期為1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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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大班上課(不影響教學品質科目)之授課學分數,每班超過80人者得以1.5倍計算,每班超過150人者得以2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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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體育室教師、專業教師及合聘教師之授課學分規定另訂之,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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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各單位每年平均授課學分數將供學校資源分配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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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本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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