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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100年4月20日99學年度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0年6月2日99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年6月10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

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劃、研議與審訂本校課程,發揮本校特色,達成教育目標,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設置「國立清華大學課程委員會」。

第二條

本校課程委員會分設三級:

一、系級教學單位(系、班、所、學位學程及共同教育委員會各中心、室)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系級課程委員會)。

二、院級教學單位(學院、共同教育委員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院級課程委員會)

三、校課程委員會

第三條

校課程委員會委員由教務長、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及校外人士組成,教務長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教師委員由各學院及共教會各推選教師2人,學生委員為大學部及研究生代表各1人,校外委員由教務長推薦,校長聘任校友、業界或校外學者專家2至4人。校課程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第四條

院級及系級課程委員會之設置要點,由各院級、系級教學單位自訂,送校課程委員會核備;院級及系級課程委員會得聘請學生代表、校友、業界或校外學者專家若干人為委員。

第五條

校課程委員會職責:

一、規劃、研議與審訂全校共同必修課程架構及規範。

二、規劃、研議與審訂全校各級學制畢業學分數及必修課程。

三、審議跨院系學分學程課程。

四、審議各系(班)第二專長必修學分數及課程。

五、協調、整合校課程相關事項。

第六條

院級課程委員會職責:

一、整合、協調與審議學院及所屬系級教學單位開設之各類課程。

二、審議所屬系級教學單位必修課程。

三、規劃、研議與審訂院共同課程相關事宜。

第七條

系級課程委員會職責:

一、定期檢討修正系級教學單位課程、課程大綱。

二、規劃審訂學生必修科目、學分數暨畢業總學分相關事宜。

三、規劃研議系級教學單位新開課程、學期課程之開設及異動。

第八條

本校各級課程委員會議應經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表決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課程委員會、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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