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學分課程實施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微學分課程實施辦法
111年12月14日 111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會通過
| 第一條 | 為推動學生跨領域學習,拓展學生國際視野,提供多元且具彈性之自主學習機會,特訂定「國立清華大學微學分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第二條 | 辦法所稱「微學分課程」係指學分數未達1學分之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以0.1學分為基本單位,開課學分數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本課程除適用於各教學單位現行課程類屬,亦得開設數位課程、社會實踐、跨域實作、業師分享、實習參訪、工作坊等不同類型課程。 |
| 第三條 | 本課程悉依現行課務相關規定、時程辦理。 |
| 第四條 | 若因特殊情形擬於加退選截止後開設,開課計畫書至遲須於開課前兩週經所屬系、院級課程委員會議通過,經教務長核定後開設,學生逕向開課單位提出修課申請,並由開課單位至遲於當學期行事曆公告之期末考結束日後二週內提供通過名單予註冊組登錄成績。 |
| 第五條 | 考評方式、學分登錄及採認: |
| 一、考評結果採通過、不通過制。通過者列計學分數,但不列入平均成績計算。 | |
| 二、前款所登錄之學分是否採認為專業選修學分,由學生就讀系所審定。 | |
| 第六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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