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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修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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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申請條件

學業成績以 70 分 (B-) 為及格,已修習及格科目不得重覆修習。 因研究須要(如資格考要求),得經各學系、研究所同意重覆修習。 (摘錄本校〔學則第59條〕)

申請流程

研究生重複修讀申請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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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部

申請條件

學業成績以 60 分(C-) 為及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不得重複修習。若因轉系或修習雙主修、輔系之故,特定科目須重覆修習,得另提出申請。 (摘錄本校〔學則第22條〕)

申請流程

大學部重複修讀申請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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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生

申請說明

若申請原因係因修讀全英語教學師資培育課程,請洽 師培中心另填專用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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