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業成績以 70 分 (B-) 為及格,已修習及格科目不得重覆修習。 因研究須要(如資格考要求),得經各學系、研究所同意重覆修習。 (摘錄本校〔學則第59條〕)
學業成績以 60 分(C-) 為及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不得重複修習。若因轉系或修習雙主修、輔系之故,特定科目須重覆修習,得另提出申請。 (摘錄本校〔學則第22條〕)
若申請原因係因修讀全英語教學師資培育課程,請洽 師培中心另填專用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