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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數

  • 本校〔教師授課學分規定〕及本校專任教師〔聘約〕規定,本校專任教師於聘任期間,應依規定從事教學、研究、輔導及相關服務工作。
  • 本校〔教師授課學分規定〕第2點及本校專任教師〔聘約〕第4點規定,教師之教學工作,每學年應授課學分:教授為16學分、副教授及助理教授18學分、講師20學分。
  • 「應授課學分數」欄,將全學年應授課學分數為上、下學期加總(不含暑期);爰依職級每學期計算,教授為8、副教授及助理教授為9、講師為10。
  • 校長為專任行政職,聘任期間「應授課學分數」為0學分。
  • 依〔本校教師進修及休假研究辦法〕、〔本校教師借調兼職兼課處理要點〕、〔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休假研究、進修、借調、留職停薪且經核准同意期間,「實際授課學分數」及「抵減授課學分數」列入各單位總數計算,但「應授課學分數」為0學分。
  • 各單位新聘教師、資深績優教授及有特殊需要者,在不影響教學原則下,得由系所主管簽請院長、教務長核定,酌減授課學分數,得由「應授課學分數」扣減。(本校〔教師授課學分規定〕第6點)
  • 依108年4月20日教務長核定,曾獲「國家講座」及「中央研究院院士」每學年應授課學分數得減少3學分。
  • 教師申請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之病假等,可依請假期間比例扣除當學期應授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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