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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課學分上下限

學士班修習學分上下限及超低修規定
本校學則第15條規定
最少應修學分
最多可修學分
含軍訓、體育課程
不含軍訓、體育課程
一至三年級
16
25
四年級
9
25
延修生
超修規定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者,次學期得經系主任核可超修學分。
超修表格下載
不符規定超修者
不符規定或未經核可而逕自超修者,加退選結束後,由電腦就選修(非必修)科目中,隨機刪除至不超修,不得異議。
低修規定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修足該學期應修最低學分數者,經導師及系主任同意並經系務會議,或系務會議指定之委員會通過,得酌減應修學分數。
 
 
研究生修習學分規定
本校學則第55條規定
研究生每學期至少須修習一門課(含論文、論文研究),否則應予退學
各系所碩、博士班研究生,依所屬系所規定應在第2學年或第3學年起修讀「論文」或「論文研究」,由系統於加退選結束後自動選入,只修讀該科之研究生不須上網點選。
研究生超修之學分,免收學分費
依88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決議,研究生修課(含抵免之學分)超過各系所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超修之學分,免收學分費。
另依9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決議,前項免收學分費之規定,不適用於碩士班在職專班

研究生學分費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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