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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授課學分計算原則說明

調查時程
每學年結束後,《專任教師授課學分系統》依各項資料,計算教師應授及實授學分數(教師個人開課資料、研究計畫、指導研究生、參與服務與輔導工作及是否兼任主管等)

若教師對個人授課學分有疑義,請於授課學分數調查期間,向系所提出修正(增、減)申請。
對象
調查當學年度任一學期在職之專任教師(不含專任約聘教師、校外合聘教師)
應授學分數

  • 本校〔教師授課學分規定〕及本校專任教師〔聘約〕規定,本校專任教師於聘任期間,應依規定從事教學、研究、輔導及相關服務工作。
  • 本校〔教師授課學分規定〕第2點及本校專任教師〔聘約〕第4點規定,教師之教學工作,每學年應授課學分:教授為16學分、副教授及助理教授18學分、講師20學分。
  • 「應授課學分數」欄,將全學年應授課學分數為上、下學期加總(不含暑期);爰依職級每學期計算,教授為8、副教授及助理教授為9、講師為10。
  • 校長為專任行政職,聘任期間「應授課學分數」為0學分。
  • 依〔本校教師進修及休假研究辦法〕、〔本校教師借調兼職兼課處理要點〕、〔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休假研究、進修、借調、留職停薪且經核准同意期間,「實際授課學分數」及「抵減授課學分數」列入各單位總數計算,但「應授課學分數」為0學分。
  • 各單位新聘教師、資深績優教授及有特殊需要者,在不影響教學原則下,得由系所主管簽請院長、教務長核定,酌減授課學分數,得由「應授課學分數」扣減。(本校〔教師授課學分規定〕第6點)
  • 依108年4月20日教務長核定,曾獲「國家講座」及「中央研究院院士」每學年應授課學分數得減少3學分。
  • 教師申請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之病假等,可依請假期間比例扣除當學期應授學分數。
實際授課學分
  • 「實際授課學分數」欄係依課程之「學分數」計算
  • 2位以上教師共同授課時,系統預設為授課教師之學分平均數;授課學分若非平均數時,教學單位應依實際授課情形提出修正。
  • 教師開設碩士在職專班課程不納入本系統計算。
  • 體育0學分,爰例以授課時數計算授課學分數。
主持研究計畫
  • 教師主持研發處立案之計畫得抵減授課學分數,每計畫案每學年得抵減2學分(計畫未滿一年者,依計畫執行時間比例計算;二人以上共同主持者,依工作量分配之)
  • 每學年最多抵減4學分。但主持重大研究計畫者,經校長核定得酌增抵減學分數。(本校〔教師授課學分規定〕第3點)
計算方式

分別以(上、下學期計畫天數)除以(學期天數),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

例 1:不足1學年之計

  • 99上學期學期天數共計184天:99年8月1日至100年1月31日,
  • 99下學期學期天數共計181天:100年2月1日至100年7月31日, 某計畫起迄日為99年9月1日至99年10月31日,

上學期可取得學分為(099/09/01至099/10/31計畫天數共計61天)/(上學期學期天數共計184天)=61/184=0.33;

例2:跨學年度之計劃
某計畫起迄日為99年8月1日至100年10月31日,99學年度上下學期各可抵減1學分,另外的計劃會計入100上計算,說明如下

  • 99上可取得1學分 (099/08/01~100/01//31)/ ((099/08/01~100/01//31)=1
  • 99下可取得1學分 (100/02/01~100/07/31)/ (100/02/01~100/07/31) =1
  • 100上學期可取得學分為0.51 (100/08/01至100/10/31計畫天數共計92天)/(100/08/01~100/01/31學期天數共計184天)=92/184=0.50
授課獎勵
  • 大班授課:大班上課(不影響教學品質科目)之授課學分數,每班超過80人者得以1.5倍計算,每班超過150人者得以2倍計算。(本校〔教師授課學分規定〕第9點)
  • 英語授課:以全英語講授為主之課程,符合本校〔英語授課奬勵方案〕,學分數得以1.5倍計算,若教學單位另有較嚴格限制者,從其規定。
  • 參與開放式課程計畫影音教材製作:學分數以2倍計算。
  • 參與磨課師計畫課程錄製,每6小時課程採計授課學分1學分。
指導研究生
  • 教師指導研究生學位論文得抵減授課學分數(含在職專班或境外專班的研究生)
  • 每一博士班研究生每學期得抵減1學分(未滿1學期者以1學期計算)
  • 每一碩士班研究生每學期得抵減0.5學分(未滿1學期者以1學期計算)。
  • 每學年最多得抵減4學分。〔教師授課學分規定〕第4點)
參與服務或輔導工作
  • 教師參與服務或輔導工作(如擔任大學部導師),得抵減授課學分數。以每週平均工作4小時一學期抵減1學分為原則。
  • 未兼主管之教師,其抵減學分數由系所主管簽報院長、教務長核定,每學年以學分為限,超過4學分者由校長核定(教師參與系所以外服務工作之學分抵免,由本校相關主管洽請系所主管簽報)。(本校〔教師授課學分規定〕第5點) 
 
兼任主管
教師兼任《編制內》學術或行政主管,系統依下列標準自動抵減授課學分數(兼任2項以上者以加總採計):是否為編制內主管請參閱人事室網頁
 
  • 一級學術或行政主管(如: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全球長、主任秘書、院長等),每學期得抵減4學分。
     
  • 一級學術或行政副主管(如:副教務長、副學務長、副研發長、副院長等),每學期得抵減2學分。
     
  • 二級學術或行政主管(如:系主任、所長、學士班主任等),每學期得抵減2學分。
     
  • 二級學術或行政副主管(如:副系主任),每學期得抵減1學分。
     
  • 依103年10月22日校長核定,教師兼任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全球長、圖書館館長、計通中心主任,每學年得抵減授課學分數之上限增為13學分,並自103學年度起適用。 

 

總抵減上限
  • 不論各分項如何抵減,教師每學年得抵減授課學分數之上限為10學分,有特殊需要者,經校長核定得酌增。但各單位全體專任教師(不含休假、進修、借調、請假及兼任主管之教師)每年平均授課學分數不得少於9學分。(本校〔教師授課學分規定〕第7點)
  • 自103學年度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全球長、圖書館館長、計通中心主任,每學年得抵減授課學分數之上限為13學分
  • 各單位每年平均授課學分數將供學校資源分配之參考。(本校〔教師授課學分規定〕第11點)
  • 依本校「教師授課學分規定」簽奉核可酌減授課學分數者,請檢附經核准之原簽影本,並於系統備註欄內簡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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