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課學分、課程字數規定
開課學分規定
- 大學法:大學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 18 小時為 1 學分。實習或實驗學分之計算,由各大學定之。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3條
- 清大學則:本校各科目之學分數,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實習或實驗科目,原則以授課滿三十六至五十四小時為一學分,課程得於十六週內完成。學士後醫學系臨床實習科目原則以至多八十小時為一學分。國立清華大學學則第21條
課程名稱字數規定
- 中文名稱:最多20個中文字(40 bytes)
- 英文名稱:100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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