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開課學分、課程字數規定

開課學分規定

  • 大學法:大學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 18 小時為 學分。實習或實驗學分之計算,由各大學定之。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3條
  • 清大學則:本校各科目之學分數,原則以授課滿 18 小時為學分。實習或實驗科目,原則以授課滿 36 至 54 小時為1學分,學士後醫學系臨床實習科目原則以至多 80 小時為1學分。 國立清華大學學則第21條

 

課程名稱字數規定

  • 中文名稱:最多20個中文字(40 bytes)
  • 英文名稱:100 bytes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