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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學分學程設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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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決議通過,106年3月9日105 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第2條

第 1 條 為增加學生選課之彈性,引導學生有系統地修習特定領域之課程,本校除訂定修讀雙主修及輔系辦法之外,各教學單位得依本原則共同設置(或單獨設置)學程,提供學生修讀。
第 2 條 各學程之設置由相關教學單位擬訂其設置宗旨、課程規劃、完成學程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及修讀學程相關規定,經校課程委員會審議,並提教務會議核備後公布實施,學程變更時亦同。
第 3 條 學程應修科目與學分須符合下列條件:(1)學程應修學分數至少為15學分。(2)學程應修科目至少有9學分不屬於學生主修、輔系或其他學程應修之科目
第 4 條 學生畢業應修最低學分數不因修讀學程而提高,學生亦不得因修讀學程而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但法令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 5 條
各學程得訂定修讀該學程學生之資格及人數限制。
第 6 條 修滿各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申請由學校發給學程修讀證明。但須經核准始可修讀之學程,未經核准者不發給證明。
第 7 條
本原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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